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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 百度百科 发布时间:2017-01-03 浏览量: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通则(试行)》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司法实践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1、所有鉴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

  2、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造成错鉴的,由委托方负责。

  3、委托方是法人或单位的,委托书应加盖与其名称相符的公章,委托方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对无误后,交复印件供本中心存档。

  4、尸体检验、重新鉴定及影响较大的检案,只接受办案机关、县以上国家机关的委托;属已经立案审理(查)的,只接受正在办理该案的机关委托;特殊检案需经本中心商请有关方面同意后,方可受理委托。

  5、鉴定的受理及受理合同的签订,均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名义进行,具体事宜可由首次接待的鉴定人员或工作人员承办。

  6、承办人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事项及鉴定对象(被鉴定人、检材、样本等)和所移送的资料等进行初步审查和相关检验、检查,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7、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受理自然人委托的鉴定,还应与其签订《受理合同》;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委托鉴定材料收领单》。对不能即时决定的,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后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做出不受理鉴定决定的,应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方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8、决定受理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鉴定费和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费用。承办人持收费票据到工作人员处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在《受理合同》上盖章。未加盖本中心印章的合同无效。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⑴、委托主体不合法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⑵、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⑶、委托鉴定项目超出本中心鉴定范围的; ⑷、委托鉴定项目属于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的; ⑸、未按规定缴足相关费用的; ⑹、经本中心三人以上集体讨论,认为不适合受理的其它情况。

  二、鉴定的实施

  1、检验鉴定一般在本中心鉴定室或实验室进行。鉴定中需要进行现场勘验、调查、特殊检查、专家会诊或者提请集体讨论的,鉴定承办人必须向中心负责人报告。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并收取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鉴定承办人未提出报告,导致错鉴或失误的,由鉴定承办人负责。

  2、除文证审查以外,鉴定承办人应对鉴定对象做详尽检查并完整记录检查结果。如果遇到复杂疑难案件,鉴定承办人应邀请复核人、签发人、有关方面专家,对被鉴定对象进行检查鉴定和会诊讨论。

  3、对女性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前,应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做妇科检查,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或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4、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应通知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到场并在勘验、检验记录上签名。但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接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的进行。

  5、鉴定一般应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并在鉴定书上署名,署名在前的为第一责任人(经集体讨论的除外)。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时必须有一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鉴定人参与和署名。

  6、简易鉴定应在五日内完成;尸体检验、物证检验、司法精神病鉴定及其它较复杂的鉴定,一般在三十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期限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提前三日告知委托方;延长期限超过七日的应书面告知。特殊情况下可与委托方协商或约定完成的期限。

  7、未到法定鉴定时间和最佳鉴定时机的,或需等待检验、检查结果的,可以中断鉴定。中断期限在七日以内的,应口头告知委托方。超过七日的应书面告知委托方中断的原因和期限,委托方收到告知后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中断期不计鉴定时间。委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报中心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延期,并将结果通知委托方。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⑴、鉴定过程中发现有本中心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⑵、需补充材料而无法补充或当事人拒绝补充的; ⑶、当事人拒绝配合至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⑷、委托方在鉴定书签发之前要求终止鉴定的; ⑸、由于不可抗拒和预知的原因,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9、终止鉴定应由承办人书面提出终止的理由,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通知委托方并退还鉴定材料。

  10、终止鉴定责任在委托方的,不退鉴定费;属客观原因的,退一半鉴定费;系本中心责任造成的,全部退还鉴定费。

  11、对委托方和当事人等的告知事项,均应有文字记录或原始文书资料存档。

  12、同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意见一致的,共同起草鉴定文书并署名。该组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由中心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讨论采用合议制,形成最终意见后,由意见相同的两名以上鉴定人署名。

  13、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书、数据、图表和照片等)。文书分为鉴定书、检验报告书、文证审查意见书、咨询意见书等。鉴定承办人均应按规范格式与要求书写。

  14、鉴定文书初稿完成后,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再交中心负责人或指定的人签发。经过签发后的鉴定文书,为鉴定文书正本的原始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15、鉴定文书打印一式二份,由承办人负责校对并加盖校对专用章,其中一份加盖鉴定专用章后连同鉴定资料原件和原始检材一并移送或邮寄给委托方。委托方的签收单或邮寄发送的存根应当存档。

  16、鉴定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委托方书面要求,应当做出补充鉴定或更正后重新发出(原件应收回存档): ⑴、发现有新的鉴定材料或证据的; ⑵、原鉴定有遗漏项目、笔误、校对错误的; ⑶、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⑷、补充鉴定执行统一登记、分类编号和复核、签发等规定。

  17、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由本中心指定的人进行。

  18、因为有新的材料和证据,需要改变原鉴定结论的,不能补充鉴定,也不属重新鉴定,而应作为另一例初次鉴定受理。

  19、本中心已鉴定过的检案,一般不再重新受理。特殊情况需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受理,但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且必须经中心集体讨论后出具鉴定结论。

  20、鉴定人应按要求出庭作证。

  三、资料归档

  1、鉴定承办人应在鉴定文书发出后七日内将鉴定资料(复印件或原件)、委托书、合同及所有文书、函件等整理成卷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2、所有发出的鉴定文书需留存电子文本(分类存贮)。电子文本每日用软盘备份,每年用光盘备份。光盘每三年重新刻录一次,以确保完好无损。

  3、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调阅或复印本中心档案资料,必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不经中心负责人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准借阅、复印本中心档案资料。

  4、阅档案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注明归还时间。

  四、 责任

  1、鉴定人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2、所有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错鉴责任追究制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回避的规定。

  3、鉴定人对检案的事实、真实性、完整性及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负责,对鉴定文书的校对负责。

  4、在本中心执业的鉴定人,不得同时在其它鉴定机构注册和执业;不得私自以中心鉴定人的名义从事与司法鉴定人身份有关的工作,更不能从中获取经济和物质利益。

  5、奖励与惩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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