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我们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专业资源优势、面向社会服务 一家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

13875148291

中心新闻

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来源: 百度百科 发布时间:2017-03-16 浏览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一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

《决定》和司法部的工作部署,狠抓《决定》的贯彻实施,总体上看,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管理工作开局良好、推进有序、发展平稳,初见成效。但在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加强执业监管,司法部决定在《决定》实施一周年之际,用3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
  这次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是《决定》施行以来,司法部在全(共页)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活动,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一次集中检查,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更是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的客观需要。执法检查活动成效如何,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抓住这次执法检查的有利时机,深入贯彻《决定》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落实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司法鉴定的管理水平和方法;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和可靠性,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依据和范围
  执法检查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96号令)和地方法规,司法部下发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执法检查活动范围:主要是《决定》实施以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
  三、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主要内容
  1.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自身建设的有关情况。主要是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规范管理职责的情况;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审核登记工作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本地区制定司法鉴定发展规划的情况;重新审核登记和《决定》施行后新审核登记的情况;准入管理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3.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主要是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如培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等。
  4.执业活动的有关情况。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监管中的监管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无下列行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行为,组织无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或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乱收费的行为,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以支付回扣、介绍费和进行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等。
  5.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主要是制度上墙公示、内部流程管理、司法鉴定人聘用、内部责任、鉴定复核、财务管理、收费项目标准、档案管理等内容。
  6.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接受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及主要诉求;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处以罚款、警告、撤消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处理情况。
  四、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步骤和方法
  执法检查活动从2006年10月8日起至今年底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按照"边查边改,查改结合、重在建设"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措施自行整改。
  2.检查督促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和司法鉴定的特点,采用互查、抽查、召开座谈会、查阅鉴定档案,听取人大、政法委等上级机关的意见,走访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方式进行。对社会反映大,投诉较多的问题,也可邀请本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进行重点检查,促其整改。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整改的要求和时间表;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则的行为要严肃批评和教育;对内部管理混乱的司法鉴定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下决心淘汰一批违法违纪情节较重的鉴定机构。同时,对执业规范、管理到位、社会信誉好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要及时表彰宣传,要通过此次活动,向社会推出一批优质鉴定机构和优秀鉴定人。
  3.总结提高阶段。检查工作结束后,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的阶段安排请各地自行掌握。司法部将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开展督查。
  五、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作为今年下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分管的厅领导要亲自挂帅,按照本通知要求,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抽调专门人员,制定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部署和落实各项任务,确保执法检查活动顺利进行。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相互沟通和信息反馈,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在10月中旬报部备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全局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司法厅(局)应将本次执法检查活动的总结和相关工作建议书面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联系人:司法鉴定管理局 孙业群
  电话:010-65206814
  传真:65205568
  司法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