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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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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05
2025近日,常德市发布了关于2024年度常德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我司法鉴定中心在多项评估与考核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 我司法鉴定中心被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中心的8名司法鉴定人也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同步荣获获得“优秀”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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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日前,湖南省司法厅发文公布2024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我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评为诚信等级A级,自2022年开始诚信等级评估以来连续三年获得该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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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5 年 5 月 29 日,我司法鉴定中心志愿者,走进方家巷社区,开展扶贫关爱志愿活动,为社区困难群众送去温暖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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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5年3月14日上午,常德市首届法医临床转岗见习人员执业能力考核会议在常德市司法局举行。我司法鉴定中心专家高超、熊昌本作为专家评审参加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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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5年3月8日,我司法鉴定中心在会议室召开2024年度表彰大会暨"双随机一公开"业务培训会。中心全体职工参加,蔡志春主持会议。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不断提升,通过表彰先进树、严抓整改促规范,持续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以更高标准护航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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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5年3月6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深入市步行街、文化宫等人流密集区域,开展"普法惠民"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形式,向市民普及法律知识及司法鉴定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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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5年1月21日上午,一面印着“真心为人民,案件守护神”字样的锦旗由当事人家属亲手送至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郭淞铭手中,并当面对郭淞铭表达了真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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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1-22
2025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2025年春节放假通知
“我们拥有专业的鉴定团队”
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司法鉴定服务
商品
政治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为了确保医疗纠纷尸体检验(以下简称“尸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我省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规定。2、医疗纠纷尸检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有尸检鉴定能力和资质的机构进行。委托应以书面的形式。3、尸检须经纠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字后,向纠纷发生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出具尸检委托书。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通则(试行)》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司法实践要求,制定本规定。一、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1、所有鉴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2、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造成错鉴的,由委托方负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取得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从事的司法鉴定活动。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 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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