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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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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2017-02-28 6次浏览01-0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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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17-01-03 4次浏览01-0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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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取得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从事的司法鉴定活动。
2017-01-03 4次浏览01-0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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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通则(试行)》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司法实践要求,制定本规定。一、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1、所有鉴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2、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造成错鉴的,由委托方负责
2017-01-03 5次浏览01-0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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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确保医疗纠纷尸体检验(以下简称“尸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我省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规定。2、医疗纠纷尸检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有尸检鉴定能力和资质的机构进行。委托应以书面的形式。3、尸检须经纠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字后,向纠纷发生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出具尸检委托书。
2017-01-03 3次浏览01-0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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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7-01-03 1次浏览01-0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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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01-03 4次浏览01-0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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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017-01-03 5次浏览